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王秋敏 被告 張榮興 被告 劉淑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張榮興、劉淑鳳刑事部分(本院100年度重易字第1836號),業於10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茲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100年10月20日送達本院,有本院收件之章之印文可參,依首開說明,尚有未合,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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