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陳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1,379元,專案補償款18,640元,共計30,019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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