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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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丁○○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需繳納測量之費用為新台幣二萬四千一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規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限令原告於十日內前往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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