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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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亨時鐘錶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