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附卷之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世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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