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台北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送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陳婷玉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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