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顯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