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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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