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麗燕 住臺南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江 、 陳晴美 因99年重訴字第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