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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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
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