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1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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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1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上午9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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