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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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
甲○○ 住同上
被 告 丙 ○ 住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