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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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 丁○○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
同訴訟代理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
           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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