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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