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4年6月10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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