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 徐國政 被告 張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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