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 陳妍溱 被告 巫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4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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