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 張萍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被告 黃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2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