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4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請求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聲請人聲請違約金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就超過六期之違約金請求部分,己逾前開約定範圍,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