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
73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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