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朝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1月8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再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另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年
4月3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4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4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