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林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威德│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272,618││8月26日起││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威德│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上開利率10%│││2,460元││9月27日起│10月26日止│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林威德│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上開利率10%│││4,948元││10月27日起│11月26日止│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林威德│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09年│按上開利率10%│││7,465元││11月27日起│12月26日起│計算之違約金│││││││││││││││├──┼────┼─────┼──────┼──────┼───────┤│004│新臺幣│林威德│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272,618││12月27日起││至六個月內者,│││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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