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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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5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黃義成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