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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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9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03月11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關於子女監護權部分,於言詞辯論前具狀陳述意見(註:得向本院聲請閱覽訪視調查報告及建議書),並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