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9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03月11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關於子女監護權部分,於言詞辯論前具狀陳述意見(註:得向本院聲請閱覽訪視調查報告及建議書),並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靜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