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袋(含袋毛重拾貳點零貳叁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所扣得之安非他命一小袋(含袋毛重十二.○二三四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二小袋,含袋毛重十三.五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一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號七樓被告住宿之興東園大飯店七○七號房內為警扣押之白色結晶物一小袋,經本院囑託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中心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函送之鑑定書一件附卷可憑,該扣案物品既屬毒品之違禁物,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