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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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 林佳卉 訴訟代理人 林婉慈 被告 李豐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有無受領與本件相關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並提出文件為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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