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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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9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受刑人張勝國所犯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顯屬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