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峰亨
被 告 李容攸 即 李孟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農嘉禾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