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 黃惠珍 即債務人巷2號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慕勤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惠珍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負債總額約新台幣(下同)1,404,132元,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6日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債權人提出180期,利率年息1%,每月須清償7,850元之方案,惟聲請人當時為臨時工,收入約18,000元,且有3個小孩需要扶養,實在無力償還協商方案,故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0,000元,聲請人須負擔本人及3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為19,700元。依聲請人目前收入及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據;次查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0,000元,其須負擔本人及3名子女之生活費用,亦有戶籍謄本、生活必要支出清單等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1年6月25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