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毓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惠萍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被告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統包工程合約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轉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