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75號原告 楊傑儂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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