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0號原告 曾冠噯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被告 程良瑞 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 律師被告 程良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被告 程鼎華
程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