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80號上訴人丙○○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台北000大樓00樓)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