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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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580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乃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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