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乃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