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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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見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優人表演藝術劇團」場地長久無人管理,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間,假冒為該場地主人,將其內之鋼樑十五支,以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之代價,出售與不知情之回收廢五金業者 童金皮 。嗣於同年月十六日十三時許,童金皮僱請不知情之 童自然謝安昌 、黃寶發等人至上址拆除鋼樑時,為附近鄰居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繫屬於本院。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年臺非字第七十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被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於:㈠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十二時許,在臺北縣烏來鄉忠治村堰提二號前一百公尺處,持其中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有所危害而屬兇器之扳手、十字型螺絲起子,將黃育君所有平日交付其友人 趙信二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拆解,以竊取該車之水箱、保險桿、引擎等零件供自己車輛整修之用,惟於拆卸保險桿、引擎之際,遭員警查獲;㈡嗣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二十三時許,承續前開竊盜之概括犯意,在臺北縣新店市○○○○○路口捷運機場附近路旁,以自備之萬能鑰匙開啟被害人 陳承財 所使用,屬其妻 吳秀況 所有之W四-一○四五號自小客車之車門,並發動引擎竊取得手,嗣將該車丟棄於臺北縣新店市○○街○○○巷○弄口;㈢再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三時五十分許,仍承續前開竊盜之概括犯意,夥同綽號「 阿呆 」之人,見被害人 蔣許賢 所有之W九-四六五三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四百八十九號前,乃由綽號「阿呆」者把風,被告以自備之萬能鑰匙破壞該車左前車門,侵入該車拆卸竊取零件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參。另被告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宋逸鑫林家麒陳信元 等人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聯絡,各別與宋逸鑫、林家麒、陳信元共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財物等犯行,亦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九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九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公訴人起訴之上開事實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判決所認定被告連續竊盜之犯行,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九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九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連續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案公訴人起訴之事實自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從而,本案被告被訴部分,既曾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照首揭判例意旨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紀文惠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害人失竊物│行為人│├──┼──────┼─────────┼────┼──────┼────┤│1│93年12月9日│桃園縣○○鄉○○路│ 黃忠男 │挖土機(機號│甲○○│││某時│、中興路旁空地││63648)│宋逸鑫│├──┼──────┼─────────┼────┼──────┼────┤│2│94年4月12日│臺北縣新店市○○路│ 李清郎 │自用大貨車(│甲○○│││某時│2段458號空地││車號000-00號│宋逸鑫││││││)、電線3大│││││││捆││├──┼──────┼─────────┼────┼──────┼────┤│3│94年5月1日某│臺北縣新店市花園新│ 張翠華 │發電機1台│甲○○│││時│城污水處理廠│││宋逸鑫│├──┼──────┼─────────┼────┼──────┼────┤│4│94年6月7日某│臺北縣新店市平廣│ 彭湘城 │挖土機(野馬│甲○○│││時│路1段359號││45型)│宋逸鑫│├──┼──────┼─────────┼────┼──────┼────┤│5│94年6月8日某│臺北市○○區○○街│ 謝柏欽 │背包、防潮墊│甲○○│││時│26巷30號││、銅線││├──┼──────┼─────────┼────┼──────┼────┤│6│94年6月22日│臺北縣新店市○○路│ 鄭澄夫 │挖土機(45型│甲○○│││某時│3段620號安樂墓園││)│宋逸鑫│├──┼──────┼─────────┼────┼──────┼────┤│7│94年6月22日│臺北縣新店市○○路│ 盧信明 │大貨車(車號│甲○○│││某時│2段51號前││:QG152號)│宋逸鑫│├──┼──────┼─────────┼────┼──────┼────┤│8│94年6月25日│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閻培林 │剷土機(機號│甲○○│││某時│路2段61巷福山公園││:000000000│宋逸鑫││││││)││├──┼──────┼─────────┼────┼──────┼────┤│9│94年6月25日│臺北縣○○鎮○○街│ 廖傳杰 │發電機、挖土│甲○○│││某時│瑞八公路 萬瑞 28標閘││機履帶啟動齒│││││道工程工地內││輪││├──┼──────┼─────────┼────┼──────┼────┤│10│94年6月30日│臺北縣新店市小坑一│ 林勛杰 │軌道樁8支│甲○○│││某時│路前│││林家麒│││││││陳信元│├──┼──────┼─────────┼────┼──────┼────┤│11│94年7月3日某│臺北縣新店市○○路│ 張哲霖 │挖土機(機號│甲○○│││時│23-1號前││:859B00778│││││││)││├──┼──────┼─────────┼────┼──────┼────┤│12│94年7月18日│臺北縣新店市○○路│完長峰│剷土機(│甲○○│││某時│1段碧潭橋下││BABCAT753)│宋逸鑫│├──┼──────┼─────────┼────┼──────┼────┤│13│94年7月19日│臺北縣新店市○○路│ 林成財 │音響、電視、│甲○○│││某時│68號││古董、監視錄│宋逸鑫││││││影器││├──┼──────┼─────────┼────┼──────┼────┤│14│94年7月19日│臺北縣新店市○○路│ 林碧珠 │按摩椅、點唱│甲○○│││某時│73-1號││機、 沙發祖 、│宋逸鑫││││││喇叭音響││├──┼──────┼─────────┼────┼──────┼────┤│15│94年7月30日│臺北縣○○鎮○○街│ 吳聲燕 │小貨車(車號│甲○○│││某時│瑞八公路萬瑞28標││:SI-0309號│宋逸鑫││││閘道工程工地內││)││├──┼──────┼─────────┼────┼──────┼────┤│16│94年8月4日某│臺北市大安區 羅斯福葉代徽 │小貨車(車號│甲○○│││時│路4段113巷19號前││:SI-876號)│宋逸鑫││││││││├──┼──────┼─────────┼────┼──────┼────┤│17│94年8月4日4│臺北市○○區○○路│ 陳國慶 │挖土機2台│甲○○│││時30分│5段151號福德坑環保│ 陳彥華 ││││││公園內││││├──┼──────┼─────────┼────┼──────┼────┤│18│94年8月24日│臺北縣新店市○○路│ 陳政弘 │大貨車(車號│甲○○│││某時│往五股方向旁││:3F-838號)│││││││發電機( 三菱 │││││││牌)││├──┼──────┼─────────┼────┼──────┼────┤│19│94年9月8日某│臺北縣新店市○○路│ 蕭金樹 │挖土機(機│甲○○│││時│95巷內││號:63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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