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丁○○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㈠戊○○、丙○○夫婦及其女丁○○與甲○○、乙○○夫婦係近鄰。因甲○○、乙○○夫婦在住宅設立慈安宮(慈修堂)供信徒參拜,戊○○、丙○○夫婦及其女丁○○認遭受影響而心生不滿。丙○○明知甲○○夫婦之友人或教友正在甲○○夫婦家中聚會或參拜,猶基於侮辱名譽之故意,於民國99年2月2日晚間,在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住家前圍牆內,故意放聲高喊「遭天譴」、「垃圾」、「又在騙人了」、「瘋子跟瘋子才在一起」、「心肝壞,說的話能聽嗎?」以此方式公然侮辱甲○○及乙○○。戊○○、丙○○夫婦嗣後又承前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同月2月17日至20日、2月22日至3月4日、3月7日至3月14日等教友聚會之時段,故意高聲談話使周遭教友能共聞之方式,辱罵甲○○、乙○○「垃圾」、「遭天譴」、「會有報應」。㈡戊○○於99年2月2日14時許,自家中拄柺杖走至甲○○住宅前,承前侮辱名譽之犯意,在甲○○住宅前方公然以不雅髒話辱罵甲○○,並稱甲○○是「垃圾人」,又於同日晚間在屋前圍牆內,故意以與家人高聲談話方式使路人四鄰接能共聞方式,接續以不雅言語辱罵甲○○。㈢丁○○於99年2月2日14時許,隨其父戊○○至甲○○住家門口,丁○○見甲○○及在場教友質問戊○○辱罵何人,丁○○即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故意,除當眾辱罵甲○○「騙人」、「垃圾」、「會有報應」,足以影響對甲○○之名譽,亦同時對甲○○恫稱:「你給我小心一點」,致甲○○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被告丁○○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又於同日晚間,在住宅圍牆旁故意以大聲交談使路人與四鄰能與聞方式,接續對甲○○夫婦恫嚇與辱罵。㈣案經甲○○、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戊○○、丙○○、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戊○○、丙○○、丁○○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戊○○、丙○○、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甲○○、乙○○並具狀請求撤回告訴(見本院卷附告訴人甲○○、乙○○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公然侮辱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丁○○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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