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吳美英 聲請人 陳嫦栢 相對人 葉森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相對人葉森傑因負欠原債權人 吳美華 新台幣(下同)300萬元,而於民國81年4月11日、81年10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200萬元、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前者之存續期間係自81年4月11日起至81年6月10日止,後者之存續期間則自81年10月14日起至82年1月13日止,清償日期依序為81年6月10日、82年1月13日,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㈡、 嗣上 開抵押權擔保內容經當事人雙方於99年2月1日合意變更如後,並為登記: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債務額比例為全部、刪除存續期間、清償日期為99年6月1日。
㈢、又該抵押權及債權於99年2月1日經吳美華讓與予吳美英、陳嫦栢(債權額比例:吳美英、陳嫦栢比例各為1/2),並經地政機關於同年月24日辦竣登記。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00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過溝子│210-1│建│00│00│90.00│2/30││├──┼───┼────┼────┼────┼────────┼─┼──┼──┼──────┼─────────┼──────┤│002│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過溝子│210-12│旱│00│00│44.00│2/30││├──┼───┼────┼────┼────┼────────┼─┼──┼──┼──────┼─────────┼──────┤│003│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過溝子│211-1│建│00│07│05.00│2/30││├──┼───┼────┼────┼────┼────────┼─┼──┼──┼──────┼─────────┼──────┤│004│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過溝子│211-3│養│00│05│53.00│2/30││├──┼───┼────┼────┼────┼────────┼─┼──┼──┼──────┼─────────┼──────┤│005│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過溝子│211-4│建│00│00│74.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