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原告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霖 被告 葛念蕙
陳壽春 翁普慶 項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繫屬之99年訴字第164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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