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01號原告 蘇美雪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敦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民國102年6月2日敦化大廈(社區)第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第1項「敦化大廈管理規章第1章住戶公約第1條第22款,增列任何形式之餐廳、咖啡廳不得營業(即敦化大廈規約(附約)敦化大廈管理規章第1章住戶公約第1條第22款:本大樓內一律不得經營任何形式之餐飲咖啡行業)」之決議無效。聲明第2項係請求敦化大廈規約(附約)敦化大廈管理規章新增訂第8章門禁管制第1條規定:「圍牆鐵門早上開門時間為6點30分,晚上9點先關閉AB棟17號及CD棟14號一側鐵門,10點兩側鐵門全關閉。」應予撤銷。核其內容均係基於區分所有權而生,區分所有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