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榮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捌公克)、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零零公克)、M
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叄陸叄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有關「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七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許」。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有關「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共淨重0.二二五0公克)」之記載,應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二袋(扣案淨重0.二二五0公克,取樣0.000二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淨重0.二二四八公克)」。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六、七、八行有關「錠劑一.五顆(其中藍綠色錠劑碎塊淨重0.一0二0公克,檢出MDMA成分;藍色圓形錠劑淨重0.三六七0公克,檢出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錠劑
一.五顆(其中半顆藍綠色錠劑碎塊扣案淨重0.一0二0公克,取樣0.00二0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淨重0.
一00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一顆藍色圓形錠劑扣案淨重0.三六七0公克,取樣0.00四0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淨重0.三六三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二、核被告洪榮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多種第二級毒品,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二袋(驗餘淨重0.二二四八公克)、MDMA半顆(驗餘淨重0.一000公克)、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一顆(驗餘淨重0.三六三0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0號被告洪榮偉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榮偉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9日17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站附近,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Evan」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淨重0.2250公克)、錠劑1.5顆(其中藍綠色錠劑碎塊淨重0.1020公克,檢出MDMA成分;藍色圓形錠劑淨重0.3670公克,檢出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欲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之。然尚未施用,而於同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5顆。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四)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MDPV、2-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5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檢察官洪松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彭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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