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貸放額新台幣200萬元之交易明細查詢單。
三、債務人蔡明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