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90號原告 杜禹翰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被告 張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