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清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零貳元,⑵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貳佰伍拾壹元,⑶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元,⑷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清池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至124年5月11日屆滿,利率及繳款方式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機動,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8%,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清池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至124年5月11日屆滿,利率及繳款方式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機動,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8%,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清池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至111年5月11日屆滿,利率及繳款方式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機動,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8%,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另系爭貸款約定如自撥款日起3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債務人應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⑴自本借款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⑵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⑶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均僅繳納至民國105年3月1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17條第1項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享有優惠利率,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林清池一次清償本金新臺幣2,956,233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遲延利息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29,309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清池│自民國105年3│自民國105年4│年息2.2%│││154700││月11日起│月11日起││││2元│├──────┼──────┼───────┤││││自民國105年4│自民國106年1│年息2.64%│││││月12日起│月11日起│││││├──────┼──────┼───────┤││││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月12日起│││├──┼───┼─────┼──────┼──────┼───────┤│002│新臺幣│林清池│自民國105年3│自民國105年4│年息2.2%│││116025││月11日起│月11日起││││1元│├──────┼──────┼───────┤││││自民國105年4│自民國106年1│年息2.64%│││││月12日起│月11日起│││││├──────┼──────┼───────┤││││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月12日起│││├──┼───┼─────┼──────┼──────┼───────┤│003│新臺幣│林清池│自民國105年3│自民國105年4│年息2.2%│││248980││月11日起│月11日起││││元│├──────┼──────┼───────┤││││自民國105年4│自民國106年1│年息2.64%│││││月12日起│月11日起│││││├──────┼──────┼───────┤││││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月12日起│││├──┼───┼─────┼──────┼──────┼───────┤│004│新臺幣│林清池│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29309││達之翌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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