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9號原告 饒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前曾聲請勞動調解,然因被告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均經退件而取消調解,已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情形,而無庸先行勞動調解,核先敘明。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53元(計算式:1880×2/3=12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計算式:0000-0000=6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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