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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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張芝菡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尉文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威帆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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