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2號原告 王意綾
胡峻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有關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1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7元(計算式:1660×2/3=11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王意綾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53元(計算式:0000-0000+3000=3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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