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 許國忠
許林寶琴 被上訴人 賴厚任
藍洞潛水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 理人 阮俊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6,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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