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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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洪茂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