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洪茂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