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9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俊勛
郭子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7月1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588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勛、郭子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鐵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17日凌晨1時2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目擊證人 林鼎軒 於警訊時之證述。
⑵被移送人劉俊勛於警訊時之陳述。
⑶鐵棒壹支扣案可佐。
三、扣案之鐵棒壹支,為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